C114门户论坛百科APPEN| 举报 切换到宽版

亚星游戏官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短信验证,便捷登录

搜索

军衔等级:

亚星游戏官网-yaxin222  新兵

注册:2021-8-153
发表于 2024-9-5 16:05:20 |显示全部楼层
CD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各CDN运营商基于P2P技术在边缘网络部署PCDN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是算自有CDN设备设施的延伸还是算外部的共建。
如果算CDN运营商的自有CDN设备设施的延伸,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其所使用网络的行为为商业用途,ISP可否基于此直接向CDN运营商追索网络使用费。
如果是算外部的共建,那么又如何定性这种共建行为。如果都按PCDN是商业算,那么凡是PCDN使用的网络的都可以按商用网络计费。毕竟目前的PCDN的形式有部署专用设备、有假设虚拟机、使用后台应用程序等形式,是不是都可以一刀切。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啊

举报本楼

本帖有 38 个回帖,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浏览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版规|手机版|C114 ( 沪ICP备12002291号-1 )|联系大家 |网站地图  

GMT+8, 2024-12-29 02:32 , Processed in 0.181473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Copyright © 1999-2023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 Licensed

回顶部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