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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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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向互联网电视(OTT TV)7大集成牌照商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电视视频业务管理”的第223号文:
近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媒体融合的深入,短视频开始从移动端流入互联网电视屏,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学问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内容安全隐患。为维护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秩序,规范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在保障内容安全的同时丰富大屏内容,总局网络司对于加强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
1)在互联网电视各类产品中开展短视频业务,应按照网络视听新产品、新业务上线评估要求,由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先行开展自评估,并将短视频内容来源、呈现方式、审核机制、负责人员及其他涉及内容安全的材料上报省级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总局网络视听司组织开展内容安全评估。
2)开展短视频业务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要求>中关于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坚持依法依规运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短视频内容只能来自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集成平台或内容平台拟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短视频业务的,只能与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纳入规范管理的机构开展合作,且应将发展规划、方案等提前向总局报备。
3)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推出的短视频APP、专区(专栏、频道等),不得直接以商业机构名称命名,或直接展示商业机构名称、LOGO、标识等特定信息;不得为观众提供针对短视频创编辑(商业机构或个人等)的关注、订阅服务,不得提供弹幕、评论等互动服务。
4)互联网电视中的短视频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报道、访谈、调查和评论,以及对重大社会、学问、科技、卫生、教育、体育等事务的报道、访谈、调查和评论的,只能由具备资讯资质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国有资讯单位提供。短视频内容审核应在严格落实<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基础上,对标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标准,经全量审核后方可通过播控系统推送上线。严禁传播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节目内容。
5)鼓励导向正确、立意高远、制作精良的短视频作品进入电视屏。支撑主流媒体与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开展短视频内容合作,规范开展业务。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加强正能量短视频内容储备,优先推送主题主线宣传节目,积极构建“弘扬转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大屏短视频生态。
最后,文件要求组织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对已开展或拟开展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的集成平台组织上报新产品、新业务评估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内容马上予以下线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尽快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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