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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1:00:00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整日的“沪科”案首次开庭早在6月24日下午就已告毕。各方等待的目光已然转到案件所涉证据,特别是那两份鉴定结论上。

  有当庭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案情复杂,争议比较尖锐,进度不是很快。”据称,检控方所搜集的证据数量繁多,“刑诉法中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一应俱全”。

  “被害人HUAWEI企业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及经济损失和三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要点之一。”被告之一王志骏的辩护律师陈际红说。

  控方在公诉书中称,HUAWEI企业的经济损失达“1.8亿”之多。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公诉书中提到了UT斯达康企业高价收购沪科企业一事,“UT斯达康是HUAWEI的商业竞争对手,控方想以此佐证HUAWEI所受损失之巨。”

  该律师认为,案件中所争议产品,是否包括在UT斯达康所收购的那部分资产中,有待法院认定。无独有偶,UT斯达康在庭审当日发布的一份声明中称,“争议的事实部分即在佳木斯发现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常识产权涉及的技术与UT斯达康企业所购买的部分资产不相关”。

  此外,据某辩护律师透露,辩方的策略之一,将是对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在杭州,作为案件当事人的HUAWEI企业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对三被告的搜查、讯问。“参与的HUAWEI员工,被告的家属甚至都认识。”家属的代理律师臧炜对本报记者说。

  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证据,将是对争议产品的技术鉴定。”刘宁的辩护人郭磊明律师说。

  郭律师先容,有关商业秘密的技术鉴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要判断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其次,则要判断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点,是否为受害方所有。

  本报在6月24日的报道中曾提及本案的控辩双方,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各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

  控方委托科技部常识产权事务中心所作的鉴定认为,沪科企业在佳木斯所销售产品,共有七个技术点,与HUAWEI企业的技术秘密相同;而由科技法学会为辩方出具的鉴定,则否认其中的六个技术点构成技术秘密,而对仅剩的数据结构一点,认为与HUAWEI的技术并不相同。

  两份结论迥异的鉴定,法院如何采信?

  因常识产权案件涉及专门性的科技常识,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司法说明,要求将涉及常识产权的民事案件统归各地的中院一审管辖。本案由于是刑事案件,放在基层法院。此前,有法律界人士表达了担忧,基层法官的经验是否充足?

  在首次庭审结束后,记者进入法庭,无意中听到有人说,将在第二次开庭前,召集双方的专家团,就鉴定问题交换意见。但日前从某辩护律师处获悉,这一方案已被取消,“专家的圈子很小,大家都认识,见了面怕尴尬。”

  记者致电科技部常识产权事务中心,一赵姓小姐承认法院已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他们将会遵守法院的要求,并表示“双方将会对各自的鉴定结论负责”。

  王、刘、秦三人的命运,系于两纸鉴定。科技法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会是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吗?

  鉴定启动权之思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只有公检法才可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或辩方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北京一证据法学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以敬重司法独立为由,拒绝对该案发表评论。但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他说,“现在鉴定制度很混乱”,各地的作法并不统一。在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较普遍,“因为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委托鉴定。”

  法律与实务的脱节,凸显出了现行制度的某种悖谬。“关于司法鉴定启动权,是鉴定立法中的一个热点。”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说。

  何教授先容,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立式,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对应,鉴定启动权平等地赋予诉讼两造,原被告可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以美英等国为典型;另一种是中立式,以德法等采用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为主,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当事人只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是否启动,则取决于法官。

  “我国自1995年开始庭审方式改革以来,诉讼方式逐步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这也是今后的一个大方向。”然而,在鉴定启动权方面,民事诉讼的改革,走在刑事诉讼的前面。最高院于2002年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际赋予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启动权仍由公检法三家分享,当事人只能就已有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关键还是理念的问题,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比较容易做到。而刑事诉讼,大家还秉持固有理念,认为是打击犯罪,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共同对敌。”陈光中说明道。

  “如果由公检法垄断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万一鉴定错了,当事人的权利很难保障。”陈光中说。“赋予当事人启动权,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事实上,本案自三被告人在杭州被佳木斯警方拘留之后,网络上就有很多议论,如果只有控方的一份鉴定结论,被告的处境将更为不利。

  而人民大学的陈界融博士则说得更直接:“公安和检察机关,因为要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倾向于有罪。如果辩方没有鉴定启动权,不符武器对等的诉讼原则。”

  陈光中先容,在理论界,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是比较一致的意见,与实务界的意见向左。“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刑诉法修订的时候解决,但最终哪种意见转为立法,还没定论,适当的当事人化是有可能的。”陈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后年能出来,也算是快的。”

  《司法鉴定法》难产?

  有关司法鉴定的立法,除了鉴定制度之外,更大的争论在于鉴定体制的盘整。

  所谓鉴定体制,是指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何家弘用“乱”来形容目前的鉴定体制。

  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错综复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自都有内设的鉴定机构,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又管着众多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多,又缺乏统一监管,意味着鉴定结论的出口也多,让法院无所适从,这成为鉴定领域乱象丛生的根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皆出于此。

  今年两会期间,领衔提交要求制订《司法鉴定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说,有群众向她反映,为了一件案子,他跑了9个部门去鉴定,得到9个不同的结果,连法院也不知道哪个最权威。

  何家弘认为,多头鉴定与现行号称中立、实则不完全中立的鉴定制度有关。由于公检法有鉴定启动权,又各自设有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使得当事人先入为主地认为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失公平,就会找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控辩双方如此往复,从市级,到省级,再到中央一级,“打官司最后变成了打鉴定。”

  “从2000年开始,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着手鉴定法的起草。”何家弘说。

  2002年12月28日,人大内司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建议将鉴定法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在今年已公布的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中,并没有司法鉴定法。

  陈光中说:“原定的草案,想把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遇到的阻力很大。”陈光中先容,很多学者的建议是,把公安、检察机关的大部分鉴定机构剥离出来,仅保留一部分因侦查工作需要的技术部门,而把法院所有的鉴定机构都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因为有关部门的极力反对,鉴定法迟迟不能出来。”何家弘说。

  鉴定法无疾而终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学界和立法层对若干关联立法的思路的不断调整。“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当时是要和司法鉴定法同时拟订,必须有个如何衔接的问题。”何家弘透露,由于我国的立法传统,证据问题都规定于诉讼法中,因此,相关问题要等到刑诉法和民诉法修订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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