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业专用定额“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及使用期限的由来及政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2000.02.16)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2000.12.29)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只对各种设备和材料进行了划分,设备肯定属于固定资产,但对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未予提及。 5.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2011.10.28)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2012.02.07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8.《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2012.12.06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9.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 1501 固定资产2012.12.19)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2号)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相关行业制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及使用期限的理由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等文件“使用期限1年”;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单位价值2000元”;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2011.10.28) 4.基于上述文件规定,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定额按使用期限最短、单位价值最大、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作为衡量固定资产的标准;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2011.10.18)等文件,只有“使用期限”,取消了“单位价值”,并且有的文件已经废止; 6.综上所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现时国家发展的大好形势,相关行业专业专用定额选用“使用期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作为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无可非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