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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2 15:16:49 |显示全部楼层
三十、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1、建筑边坡技术规范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三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设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保持不间断供电。
3、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护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十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1、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三十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三十四、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2、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
3主要施工技术、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工法、参数
4各阶段危险源分析结果与安全技术措施
5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
3、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关于人工挖孔桩安全规定,并应采取措施: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查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4、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定期巡查,雨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马上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三十五、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1、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起重机在每班开始作业时,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岗和保养机车。
3、用于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最少保留5 圈。
三十六、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2、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三十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丝,严禁通过工作电流,切严禁断线。
3、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4、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气安装板绝缘。
5、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7、潮湿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十八、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 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 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3、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 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位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米。
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落安全器应在标定期限内使用,标定期限 不应超过1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检调整防坠安全器。
6、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取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 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7、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铲运机,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8、焊割现场及高空焊接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十九、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一般项目应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3、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全数检查。
5、当建筑施工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四十、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1、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产生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四十一、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1、双排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2)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进行,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
3)拆除作业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2、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3、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四十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1、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3、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当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度差不得大于1m,立杆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四十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1、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且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2、当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时,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报警。
3、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连锁装置。
4、吊篮应急手动滑降装置应可靠有效,下降速度不应大于1.5倍的额定速度。
5、安全钢丝绳应独立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
四十四、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3、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5、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
6、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7、采用平网保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四十五、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1、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2、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3、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十六、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1、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施工阶段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法定职责的活动。
2、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经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常识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施工全监督实施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3、专业监理师: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项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4、、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门编制的施工安全监督操作性文件。
5、监理报告: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与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的报告。
6、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法定职责。
7、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也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8、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监督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9、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责任制。
10、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制度,负责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1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并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其他监理人员分工负责的全员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责任制。
12、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理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1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核验下列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3 施工组织设施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
4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计划。
14、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签发暂时停工令,及时报告并作应急配合处理。
15、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
16、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交底。
17、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18、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应少于一次, 并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巡视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计划范围外的以及节假日、夜间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临时加班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填写节假日、夜间临时加班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并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和各项安全措施。
19、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与消防检查应每月抽查一次。
20、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分部分项工程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拒不实行监理通知,整改不力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按实际情况要求布局或全面停止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2 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2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建设系统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应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记录。
2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网上填报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单位的信息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进行复核,并网上填报复核结果。
25、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台账。施工安全监督台账作为监理资料的一部分,可独立成册。
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资料类(按每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分册)可包括:
1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 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知、指令及回复、复查记录。
27、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后1年。
28、专业单一且无专业分包的市政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时,施工企业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安排专业人员兼管其他同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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