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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2 15:15:42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商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9、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付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五千元。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向适应。
2、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职尽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5、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
6、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出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7、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入,强化审计监督。
8、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2、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
4、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5、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分包工程业务。
2、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下列建筑企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企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6、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取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2、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九、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1、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述;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2、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1、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
2、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十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2、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3、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三、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1、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1、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十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2、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3、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5、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马上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十六、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十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的通知
1、施工项目监理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施工项目总包对分包月度考评、总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的月度考评等完成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80)分及以上,月度考评及复核为(优良)。
2、监理企业结合日常现场监理情况,在总包企业对分包的竣工评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及时在网上填报。
3、施工项目工期不大于一个季度的,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正常进行月度自评和复核,受监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完工确认,确认不分等级,并且该施工项目完工确认不作为企业考评依据。
4、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外审认证。
十八、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
1、安全行为的巡查实施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抽查工程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资料,对主要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强制性标准实行、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安全行为实施重点检查。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应当作为或者委托监理单位作为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单位。
3、检查方法: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报审资料,核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并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对上述人员进行抽查与监理审查资料进行比对,确认审查相符性。
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5、检查监理日志、施工日记、安全巡视检查记录、危大工程安 全检查记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措施单等资料,结合现场危大作业施工情况,核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确认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十九、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1、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
2、建筑面积5万平方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大于1亿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应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二十、关于本市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1、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办理现场踏勘申请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连同授权书,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十一、起重吊装施工现场专项应急方案
1、重物坠落事故征兆:
1)重物重心失衡,摇摆不定
2)超载起吊
3)钢丝绳:使用的钢丝绳规格过细、磨损、断丝、锈蚀、变形严重、绑扎方式不正确等
4) 吊运物体散乱,未使用专用吊索具
二十二、脚手架施工现场专项应急预案
1、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或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或冰冷地区开冻后、或停用超过一个月后,均应组织检查与验收。
2、高大模板支撑坍塌事故征兆:
(一)支撑系统发生晃动、倾斜、水平或垂直方向的位移
(二)扣减崩开、松动、下滑、杆件弯曲变形和下滑、材料掉落等
(三)地基沉降。
二十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实名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2、监理企业或项目管理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以及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等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实名制登记。勘察、设计、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实名制登记工作。
3、施工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可获取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开通和使用管理人员实名制系统。操作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和动态密码登录系统,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
4、系统结束,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后,施工总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实名制登记系统结束,全部企业和人员退场同时完成。
二十四、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1、以下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引导下开展论证活动:
(一)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风险特别大或对周边环境影响特别重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提供符合论证条件的专项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三)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施工。
3、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年龄宜为7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4、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相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合而成;论证专家的选择宜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
5、方案由机构论证的,论证档案由论证机构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分别留存;方案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论证的,论证档案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留存备查。
二十五、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4、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
5、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十六、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1、本市监理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2、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3、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4、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与方案设算参数一致。
5、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
6、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 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7、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二十七、关于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账的通知。
1、关键岗位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等。
2、总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将所有台账报送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岗位人员配置,人员变更及到岗履职等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二十八、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实施深化施工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吊装令、持证上岗制度。
2、监理单位职责:
(一)针对装配施工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
(二)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审核。
(三)强化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的监控。
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伸缩式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加强自我保护。
4、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及吊装,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三)专用操作平台、脚手架、垂直爬梯及吊篮等设施,及其附着设施
(四)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等。
5、预制构件堆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制构件应设置专用堆场,构件堆放区应设置隔离围栏,无关的人员、材料、设备等不得进入。
()堆场、货架、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脚手架及吊篮等辅助设施、预制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等应经验收通过并挂牌方可投入使用。
()起吊使用的钢丝绳、手拉葫芦等起重工具应根据使用频率,增加检查频次,根据检查结果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自编的钢丝绳接头;严禁使用无设计依据的自制吊索具。
二十九、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1、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于建筑施工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材料、设备、设施、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
2、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3、危险等级为III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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